主要问题:

十四、已建成项目或在建项目的资金可以被认定为配套资金吗?

发布时间:2025-11-26人气:6

(一)核心政策依据

依据主要来自以下三份文件:《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21706号)第十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应与地方资金或其他资金共同安排使用
地方资金应为项目建设期内配套资金,并能确保项目同步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23135号)明确要求:
“配套资金应为本项目建设期内的实际投入资金,不得将项目建成前已支出的资金计作配套资金。财政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9695号)第七条规定:“配套资金是指在项目建设期内,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来自地方财政或其他渠道、用于同一项目建设的资金

 

(二)结论性判断

情形

能否认定为配套资金

政策依据

说明

✅ 项目建设期内、与中央资金同步投入的地方资金

✔️ 可以

发改投资〔2021〕706号

例如:项目2023–2025年建设,地方2024年出资部分可认定

❌ 项目建成后已发生的历史投资支出

✖️ 不可以

发改投资〔2023〕135号

已建成部分属于“沉淀投资”,不算在配套资金中

⚠️ 在建项目早期已投入,但仍处建设期、中央资金拟后续投入

⚠️ 视情况部分认可

发改委可要求说明建设期及资金流向


⚠️ 其他项目的支出或前期费用(如征地、设计费)

❌ 通常不计入配套资金

仅当列入同一投资计划、纳入总投资的可研批复内时,才可认定


 

(三)发改委认定逻辑说明

配套资金的本质是“并行投入”,不是“历史贡献”。发改委在审核配套资金时,主要关注 时间对应 + 项目对应 + 资金封闭性 三个条件:

审查维度

审查要点

时间对应性

配套资金应在“建设期”内投入,不包括历史已支出。

项目对应性

必须明确用于本项目(可通过项目法人、账户、合同、发票证明)。

资金封闭性

需纳入项目专账或专户管理,防止资金混用或虚报。

 

(四)实务操作建议

可行的处理方式:

1. 将历史投资作为前期投入说明,单独列示
在申报书项目建设基础章节中写明:“截至2024年已投入资金××万元,占项目总投资××%,后续配套资金××万元将用于主体工程及设备采购。”发改委通常认可这种已投入 + 计划配套的组合方式。

2. 若项目在建且中央资金拟支持续建部分

必须明确中央资金用途(如设备购置”“公共配套建设),并提供项目仍处  于建设期的证明(工期批复、合同在建照片等)。
发改委在此类情况中,可视为续建项目给予部分资金支持。

3. 确保配套资金仍在项目账户中留存或可追溯

附上银行流水或资金台账。财政盖章的《资金配套承诺函》应写明项目建设期内投入××万元

 

(五)常见错误案例(被退回或削减投资的情形)

案例

问题

审核结论

某地申报“文旅综合体项目”

申报时项目已完工90%,仅剩景观绿化

被退回(不属于建设期)

某市体育中心

2019年开工、2022年完工,2024年申请中央资金补贴

被退回(补贴性投资不属于中央预算内资金用途)

某地城市更新项目

把征地补偿支出算为配套资金

被要求修改说明(征地支出非建设性投资)

某文创园项目

资金来源写“社会资本前期投入”,未提供合同及专账

被认为资金来源不实

 

(六)政策导向下的“替代性”做法

如果你的项目确实已进入建设后期或已建成,但仍希望获得支持,可以考虑以下两种路径��:

路径

政策依据

实操方向

续建扩建项目申报

发改投资〔2021〕706号 第十条

将项目定义为“二期工程”“功能提升工程”,以新增内容为申报对象

以奖代补或绩效激励

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规定

已建成项目如运营良好,可通过绩效奖励申请“后补助”性质资金

即:不能补历史投资,但可以通过新建部分或绩效激励获得资金支持。

(七)总结要点

 

配套资金必须“同时期、同项目、同用途”,不能用已花完的钱去配比未来要拨的中央资金。改进路径实质原因地方政府在申报材料时因缺少“资金政策知识库”或专业队伍,因此政策文件多、层级复杂、更新频繁。许多地方财政或发改部门对资金类别和适用口径理解不到位,未建立“资金政策知识库”或专业队伍,导致项目匹配错误。

同时地方政府申请国家政策资金时,最根本的偏差在于“把资金当作钱,而非政策的工具”。因此只有从“资金政策 → 项目逻辑 → 战略目标 → 绩效结果”全链条理解政策,地方项目才能真正进入国家支持序列,并实现“资金到位、项目落地、民生见效”。因此最佳的对应措施是培养内部行业内专业人才或引入行业内专业申请专家和机构

 

判断维度

能否作为配套资金

已完工项目

❌ 否

在建项目(建设期内)

✅ 是

历史支出 / 征地费 / 前期设计费

⚠️ 视审批文件而定,一般不计入

社会资本并行投入

✅ 可计入,需提供合同及专账证明

财政承诺未兑现 / 账外资金

❌ 否

 

根源

对应改进措施

资金政策体系复杂、更新快

建立“政策知识库”“资金项目数据库”

缺乏跨部门统筹机制

建立“财政+发改+行业”联合工作专班

项目论证体系薄弱

强化可研、收益测算与绩效目标设计

只看资金、不看政策逻辑

将项目纳入国家战略与区域发展规划对接

缺乏专业团队

培养或引入行业内专业申请专家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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